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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   日期:2007-12-27
 
  最近一期的船员违法记分情况在长江海事局的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船员违法记分的情况有哪些?船员朋友该如何克服被记分呢?为了加深船员对此的了解,笔者于近日走访了长江海事局船舶处的吴玉峰处长和船员管理处的葛四国科长,对《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解说。
  据葛四国科长介绍,制定《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的目的包括:
  1、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船员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记分,记分达到15分后证书将被滞留,并对其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通过采取这种措施,对船员行为进行约束。
  2、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80%是船员个人因素造成的,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个人的实际操作技能不高和个人的责任意识不强等方面。因此对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记分、对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责任船员进行记分,船员会主动的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和责任意识。这样一来,船员技能得到提高,责任意识增强,事故便会减少。
在三种情况下,船员会被海事机构违法记分:
  1、 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处罚的船员。
  2、 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指对缺陷负有直接或者间接责任的船员)
  3、 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指对与船员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操作检查,包括信号设备及助航仪器的操作,舵、锚及系舶设备的操作,防污设备的操作,报警设备的操作,救生及消防设备的操作。)
  据了解,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客船、客渡船和滚装船平均2个月进行安全检查一次,而货船则是6个月进行检查一次。
  吴玉峰处长介绍说:只要与安全和防止污染相关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都可以纳入船舶安全检查范围。具体来说,船舶方面针对船舶的结构、稳性、强度、吨位、载重线、船舶设备的配备和设备的完好情况,船员方面针对船员的配备、船员持证情况、船员适任情况以及操作船舶设备的能力进行检查。
  对于安全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船员,会被违法记分。具体的记分办法是,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正常情况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没有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清零,重新计算。
船员受到警告处罚,记1分。受到罚款处罚的,每罚100元记1分,100元以下的记1分,罚款超过1500元的,一律记15分。受到扣留证书处罚的,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安检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对负有直接或者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处罚一并执行的,积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
  如果船员违法记分满了15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具体来说,海船船员和引航员必须在收到《滞留船员证书通知书》6个月内到证书的签发机关申请强制培训、考试。
  内河船员在收到《滞留船员证书通知书》后6个月内到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参加强制培训、考试。
  强制培训时间不超过7天,培训内容为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教育宣传和海事案例等三个方面。
  船员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遗失证书、记分附页或者船员服务簿、海事管理机构可视为其违法积分已满15分(除确有证据证明的外),否则,应该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后方可按照规定补发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因此船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书,也不能撕毁记分附页,即使附页被记分了。
  船员记分满15分的,在收到滞留船员证书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培训、考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强制培训、考试的,船员需按证书载明的航区、等级、职务参加职务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被扣留的证书。
  如果船员朋友想要避免记分,葛四国科长提出了几点建议:
  1、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学习。知法才能守法。
  2、 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增强守法意识。(如:无证驾驶、超载航行、持假证、超航线航行等都是违法行为)
  3、 提高实际操作技能。船员实际操作检查记分较多,一般占总数的40%。
  4、 增强责任意识。不仅要做好自己职责范围的事,还应督促其他船员一同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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